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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疑难案件研究会会议纪实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别桥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侵权纠纷”。2008年2月23日,原告与溧阳舜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顺天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10年8月委托被告起诉顺天公司,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溧民初字第1146号判决书,确定舜天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902899元,后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案件所涉的工程被依法拍卖,原告仅分配到544003元,据此原告才知道被告在诉讼中将原告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导致原告权利丧失,产生巨大损失。另外。被告在原诉讼中同事代理原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对原告利益放弃的嫌疑,主张被告承担损失4451896元及利息。

律师意见:

      庄旭:被告赔偿损失由法律依据,律师法第54条,律师应该有注意义务,在诉讼中应提起优先权主张,所以被告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钱秀萍:被告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律师的过错,,原告才只能赔偿到54400元,我认为不仅要被告赔偿,被告的合伙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郭建新: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比一般人的法律意识要强。本案构成侵权,要注意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责任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欧吉:我认为被告不承担全部责任,按过错责任赔偿承担。

      储云南:律师的风险不是来自对方当事人,而是来自自己的当事人,我们在和当事人交谈中,要做好笔录,保护好自己。笔录不能用固定格式去套,要思考全面。

      吴洲平:本案争议焦点:1、违法代理是否存在;2、被告是否有过错,赔偿的依据是什么;3、当时人是否有过错,也是否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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